第二十条
有效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证照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相关停车管理部门备案:
(一)停车场平面图;
(二)土地产权使用证明;
(三)税务登记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或委托经营协议;
(五)停车场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使用市政公共资源的,应当提供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证明。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