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据有关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求变化,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