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