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