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