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题,推动街道人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制度。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不是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