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