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