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