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服务,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