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