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