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