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