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等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