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