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