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