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