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