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