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探索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