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六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探索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