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五章 新型城镇化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革命老区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县城落户限制,推动农业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提升城镇常住人口规模,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