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省际毗邻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