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