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