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清运种植土、弃土的;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未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未低于路缘石,造成回填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
(四)对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未进行覆盖的。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