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城镇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固化,并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城市管理、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四)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其他区域的裸露土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