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矿采石及其加工作业,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开采作业采用自带收尘器的钻孔设备,在爆破环节采取水泡泥除尘、湿式喷淋除尘等措施;

(二)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生产环节采取封闭负压除尘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除尘措施;

(三)矿石输送应当采用封闭输送带,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矿石装卸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