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