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