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