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并加强对秸秆的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