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