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纪律作风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