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科技人员兼职按照规定获取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科技人员兼职期间,应当与所在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约定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