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特区测试、应用,并为其在特区规模化应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