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或者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通过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服务。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宜开放共享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