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自主创新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