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