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