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十一条有效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