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十条有效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