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候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