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五)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六)停止露天烧烤;
(七)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