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施用其他药物的,应当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规定使用农药,降低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