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