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