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因畜禽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河流两侧划定一定区域禁养、限养畜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