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污染水体。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区域限制使用化肥、农药。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施用毒性较强农药的监管,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