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维护流域水生态功能。流域水生态保护,应当采取划定水生态功能区、河滨湿地建设、清淤疏浚、悬浮物拦截、人工复氧等综合治理措施,退耕还林(草),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