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推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监管,明确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责任,建立第三方运营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的第三方运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