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期满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